法律百科吧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哪些職業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以下這些職業:
一、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哪些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