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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什麼職業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以下這些職業:
一、法官;
二、人民陪審員;
三、檢察官;
四、公務員;
五、律師;
六、公證員;
七、警察;
八、外交
《駐外外交人員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辭退的;
(四)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國國籍、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
(六)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什麼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