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規定是什麼?
一、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規定是什麼?
有罪證明與無罪辯護的區別是:兩者的主體不同,有罪證明是原告對被告的指揮,而無罪辯護是被告對原告指控的解釋。刑事案件可以理解為解決兩個問題: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確定被告人犯了什麼罪,量刑就是在確定被告人犯了什麼罪後如何處罰。
有罪辯護,就是在認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認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認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時認為被告人構成其他犯罪),對其作出罪輕的量刑辯護。
量刑辯護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新亮點,給辯護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發揮空間。
無罪辯護,就是認為被告人根本就不構成犯罪或不構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辯護的目的是促進法律的正確適用,讓被告人受到公正的處理,而不是譁眾取寵,博取眼球。對於律師而言,尤其不能輕言無罪辯護。一些案件,事實已經很清楚了,證據也很確鑿,律師再做無罪辯護,就是給被告人和家屬一個錯誤的信號,讓他們以為“抗到底”、“死不認罪”,法院就不敢怎麼樣。這種做法絕對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絕對是一種違法律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二、關於刑事辯護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刑事辯護不是作秀。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促進法律之正確實施,依法維護被告人之合法權益,才是辯護律師的職責所在。
辯護律師絕不可利用刑事辯護的機會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這樣的行為可能置被告人於不利,是不道德的。
2、爭取該爭取的,放棄沒意義的。
司法實踐有司法實踐的特點,有其自身獨有的規律。辯護律師必須尊重這個現實,不能僅憑自己一廂情願就信口開河。
3、刑事辯護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不可強詞奪理。
犯罪了,就應該負責。對於證據確鑿的事實,應尊重事實,做量刑辯護。如果非要胡攪蠻纏、強詞奪理,甚至強行做無罪辯護,不僅起不到辯護的作用,反倒讓人感覺是在負隅頑抗。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的區別是比較大的,首先在主體上面就存在着巨大的差別,有罪辯護主要指的就是公訴人指控相關的犯罪嫌疑人確實存在犯罪罪名,無罪辯護是犯罪嫌疑人為自己所做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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