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無罪辯護

證據不足搶劫罪無罪辯護詞需要注意哪些

一,證據不足搶劫罪無罪辯護詞需要注意哪些

證據不足搶劫罪無罪辯護詞需要注意哪些

對本案應作減輕辯護,請注意下幾個方面:

首先,嚴格審查公安及檢察機關所依據的證據,看是否存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以及所有的證據之間的關聯性、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等方面尋找突破口。

其次,就“搶劫”一節,應當從其犯罪的情節、數額、以及其本人在實施犯罪時所起的作用入手,看其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何。一事一議、一起一辯,分別情形,各自定論,掌握順序,由表及裏。

在寫通篇辯護詞時,應當從犯罪的構成要件、從社會的危害性質、從罪名的比較、從從輕、減輕、免除刑罰的情節、從證據是否充足等方面進行辯護。

審判員: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親屬的委託,並爭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們作為李某的辯護人,依法參加本案審理。現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依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判案時予以參考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搶劫罪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構成搶劫罪,為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履行辯護人職責,協助法庭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做出公正判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希望法庭採納。

二、認定被告人李某構成搶劫罪無證據支持。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但是,從本案的全部證據材料及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來看,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三、被告人實施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觀上不存在搶劫的故意

首先,李某來永清的目的,並不是搶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孫某找來,孫某説“去永清,大姐打電話給他,叫他過去給她打個人”。打的什麼人李某並不知道,為什麼去打這個人李某當時也不知道,叫他們去打人的這個女的李某也不認識。孫某訊問筆錄第17頁:孫某説。於是我就給李某和周某打了電話,讓他們跟我去永清縣。我跟他們倆説讓他們跟我去永清縣找一個男的要錢,這個男的欠餘某錢,他們倆問我給餘某要回錢來能給他們多少錢,我告訴他們要回錢來具體給多少大姐也沒跟我説,但是肯定不會虧了我們的。李某自始至終從主觀意識上就不是去搶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邊的公園交給餘某。

其次,在打鬥的工程中,李某也認為是在演一場戲,他負責看着餘某,其他兩個人負責把受害人弄到車上去。在周某的訊問筆錄62頁:問:你們扎那名男子的時候,從那名男子身上搶走什麼東西了嗎?答:沒有。問:被扎的人的錢包是怎麼來的?答:孫某説是大姐給他的,具體怎麼來的我不清楚。孫某訊問筆錄32頁、33頁:我之前説的餘某在事發後第二天去大城給我送了一個卡包,其實那個卡包不是餘某給我送去的。那個卡包是在我們打那個男人時,我在地上撿的。因為卡包裏的九百塊錢我沒和李某、周某説。那錢我就自己留下了,我要是讓他們兩個知道了,就顯得我太不夠意思了。所以當時就沒和兩個説實話,就説是餘某給送過去的。當時沒和你們警察説實話,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怕李某和周某知道實情。

最後,在庭審過程中,孫某當庭供述:餘某特意到大城找我,她説有人欠她錢,讓我幫忙給她要錢去。這個要錢,孫某理解的是:幫餘某要錢。

辯護人在當庭詢問孫某是否對李某、周某、説過:“。錢歸咱們,卡歸餘某”。孫某回答:記不清了。在詢問李某、周某同樣的問題時,二人均説沒有對其説過此話。

2、被告人在客觀上沒有實施搶劫的行為。

雖然被告人對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目的並不是搶劫,而是要將受害人弄到旁邊的公園裏交給餘某。並且客觀上並沒有實施強行劫去財物的行為。從三名被告人的詢問筆錄及當庭供述中都可以看出,並沒有實施搶劫的行為。

因此從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來看,被告人李某不構成搶劫罪。

四、李某及其親屬已經對受害人進行了積極補償

雖然,李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但是還是給受害人的身體造成了傷害,為此,李某及親屬已經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補償,受害人也為李某出具了諒解書,表示諒解李某的致害行為,並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僅憑受害人陳述,指控被告人構成搶劫罪是不成立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搶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無罪辯護的難度是客觀存在的,但是隻要自己切入點足夠的強大就可以有效的解決,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關法律要求,這樣問題的處理就會存在合理的方式,在事情的處理上就會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最為關鍵的還是自己需要掌握有關操作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