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不得風險辯護的情況有哪些?
一、刑事辯護不得風險辯護的情況有哪些?
刑事辯護中風險的情況主要有律師在遞交手續時的風險、律師會見時存在被監聽的風險、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時存在風險、律師在會見時解答方面存在風險、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存在有風險、傳遞家信中存在的風險、律師在接待家屬時存在的風險、律師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律師在核實證據方面存在風險、律師出庭辯護存在的風險等等。
二、具體情況
1、律師在遞交手續時的風險
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律師憑三證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是否意味着律師可以不用向辦案機關遞交手續,直接憑三證到看守所會見?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因此,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應當先將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證複印件,遞交辦案機關,之後再安排會見事宜。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瞭解嫌疑人關押的地點,如果不到辦案機關遞交手續,就無法瞭解這些情況。律師只要履行了遞交手續義務,辦案機關及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到看守所會見。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看守所可能會以律師沒有將委託情況告知辦案機關為由,拒絕律師會見。
2、律師會見時,存在被監聽的風險
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着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而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引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後果?所以,律師在會見時仍要有被監聽的意識。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實際上否有監聽或監控,律師是無法把握的。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把該情況如實地告知被會見人。律師提供諮詢意見,要自覺地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也要告知當事人要謹慎地提出諮詢問題。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所產生的弊端,當事人可能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遭到當事人的投訴。
3、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時存在風險
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是什麼話都可以説,什麼問題都可以回答,什麼要求都可以答應的。實務中,在偵查階段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過程中,律師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所涉罪名的實體、程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讓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如果律師教唆作虛假供述,律師將被投訴、處罰。
4、律師在會見時解答方面存在風險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確的問題,比如“我可不可以這樣講”、“這個我要不要講”、“我要不要交代”時,律師一般以這樣的句式來回答較妥:“你這個問題是涉及主觀方面的問題,關於主觀方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對象是否適格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事實認定的原則,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問題,關於這個原則,法律規定和實踐掌握是這樣的……”。也就是律師回答犯罪嫌疑人問題,要用法律條文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律原則及法律原則的解釋、基本法理、實踐規則等。而不引導、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辯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師明確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響,其會投訴律師;律師教唆、引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麼辯解,也會遭到處罰。
5、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存在有風險
著名刑辯律師王思魯説:“《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像是懸在律師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疑是刑辯律師執業風險的來源之一,也是許多律師對刑事辯護‘保持慎戒’的罪愧禍首”。在偵查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是否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是否有權將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實務中,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系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類情形”外,不得調查其他證據。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全面展開調查的話,那就與國家機關的偵查權存在衝突。律師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證據,不交出來是隱匿證據,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嚴重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將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提供出來,那就是違反《律師法》中“律師的責任是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從輕、免除刑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也要遭受行業處罰。
6、傳遞家信中存在的風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的話,哪些可以傳遞給,哪些不能傳遞?律師是否可以帶“家書”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與案情無關的都可以傳遞?是不是什麼材料都可以讓其籤?實務中,律師不得祕密夾帶家屬的信件、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託書、授權書等法律文件。
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對律師的約束也加強了,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各種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些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如果違反了,可能導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處罰建議書。
有些話有可能是有特殊含義的暗語,律師也要注意,不得傳遞,否則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隱匿、毀滅證據,則不能籤,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7、律師在接待家屬時存在的風險
作為委託人的家屬,有權向受委託的律師瞭解工作情況。律師是將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訴家屬呢,還是一點都不向家屬透露?不可以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委託人,更不可以透露給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屬國家祕密。律師如果將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泄露,可能被認定為泄露國家祕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而遭受處罰。同時,律師如果將案件細節告知委託人,可能會造成委託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實施串供,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對訴訟造成妨害。一旦發生結果,律師難逃其責。
8、律師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
當案件在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查閲、摘抄、複製全部案卷材料,對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規則?可否複製一套給委託人?可否全部給犯罪嫌疑人審閲?可否上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律師可以通過複印、拍照方式複製案卷。原則上應當全卷複製。案卷材料在庭審公開前,不能通過上網等方式公開披露,不能複製給委託人;在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給當事人,不能上網披露。在公開審判前,案卷應屬國家祕密,複印給委託人,屬泄密行為。在庭審公開後,方可公開。如系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庭審後仍不允許公開。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輕則受到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9、律師在核實證據方面存在風險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審閲?在實務中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鑑定意見可以直接展示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對。對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應就其中有異議的情節,通過口頭方式進行核實。
對於同案犯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言詞類證據,如果直接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閲,可能使其產生不實辯解,一旦翻供,律師將有面臨誘導之嫌疑。
10、律師出庭辯護存在的風險
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與法官意見很多時候會出現相互左的情況,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應當規範辯護行為,聽從法官指揮,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衝突。在與法官意見不一的情況下,應當在表明意見後服從審判長指揮,不當場與審判長對抗。遇到審判程序違法情況,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不聽從法官指揮,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驅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等結果。
刑事辯護的時候,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和情況進行,避免超出法律的範圍而出現違法犯罪的行為出現。在進行辯護的時候應當結合所出示的證據和相關的證明文件來進行,以提高説服力,還需要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審理活動,以達到對當事人做出利好判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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