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傷人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一、間接故意傷人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1、首部。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即標題、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前言。
前言部分應當説明的是:
(1)辯護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害人的委託還是受人民法院的制定。在實踐中,還需要説明是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因為律師是通過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2)辯護人在開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調查瞭解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辯護意見是有根據的。
(3)可以開門見山的提出關於本案的基本辯護觀點,對法庭調查做簡要交代。這樣可以旗幟鮮明的表明自己的態度,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為進入正文部分做好準備。
2、正文。正文包括辯護意見和辯護理由。這一部分是辯護詞的核心部分,是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觀點和看法全面、系統的論證。需要重點説明和論證提出的辯護觀點,擺事實、講道理,引用事實和法律來論證自己的觀點,反駁起訴書的指控。具體內容因案而異。總的來説,辯護詞的具體內容和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不負刑事責任的其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起訴書對案件定性和認定的罪名是否準確,適用的法律條文是否恰當。
(2)被告人有無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節;有無酌定考慮的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的情節。
(3)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被告人口供之間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否屬於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
(4)共同犯罪案件中,對首犯、主犯、從犯、脅從犯的劃分是否清楚。
(5)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3、結束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對自己的發言作一小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以加深法庭對自己辯護觀點的印象
(2)對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適用刑法的具體條款,向法庭提出意見和建議。
就算故意傷害別人的行為是間接導致的,但這不能成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藉口。如果犯罪嫌疑人關心的是間接故意傷人案件,更加詳細的辯護理由的話,只能説犯罪嫌疑人把辯護詞的寫法想的太簡單了,不清楚案情的情況下隨便辯護是胡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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