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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處罰和從輕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加重處罰和從輕處罰規定是什麼?

加重處罰和從輕處罰規定是什麼?

對於從輕處罰而言,從輕處罰又稱從輕,在法定刑的範圍中,對於犯罪分子適用的刑種和刑期都採用了較輕或者是較短的刑罰。從輕分為法定從輕和酌情從輕,或者是一般和特別兩種。一般從輕適用於所有的罪犯,特別則需要刑法的特別規定,同時也只適用於特定的犯罪中。

現實生活中,從輕處罰中有包含《行政處罰法》和《刑法》兩部法律之中,對於行政處罰法中的第25-27條中明確説明關於行政處罰法的從輕的相關法定情節,比方説年齡在14週歲-18週歲之間的,有受人脅迫的情形的,還有主動消除影響和在行政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有立功情節的,都可以劃定為從輕處罰的相關法定情節。

而對於《刑法》之中的共有14條法律對此作了相關的説明,比方説刑事責任年齡的説明,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14-16週歲除了8種罪行以外,不負刑事處罰,14-18週歲的未成年在進行量刑的時候從輕處罰。年齡在70週歲以上犯罪的人羣,也會進行相關的從輕處罰。同時如果出現了自首,立功,從犯,教唆犯等一系列情形的,法院均有可能進行從輕處罰。在部分犯罪中,出現了特定的情形或者情節的,法院也會酌情進行從輕處罰。

對於從重處罰而言,其依然是在法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對於犯罪者所適用的刑種和刑期採取較重和較長的處罰。為了針對某些惡性事件,或者惡性的行為進行較重的處罰,通過加重,使得違法行為和處罰相適應。但是這種從重也是在法定刑的範疇之內的。一般而言,加重處罰法律中也有明確的規定的。

二、從重處罰的感覺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法》中規定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罰範圍內,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人,比較有該種處罰情節的犯罪人,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據此,從重處罰應具有以下四層涵義:

(一)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定刑範圍內從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範圍,則是“加重”,而不是“從重”。

(二)從重處罰必須以“從重處罰情節”為依據。

(三)從重處罰的參照物是“不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

(四)從重處罰的“從重”,只能是適度從重。這裏必須明確兩點:一是從重未必就必須在罪刑單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間線以上處罰。二是對從重處罰情節的社會危害性要作出正確估計,做到“罰當其罪”。

在當代社會,如果遇到一些比較嚴重的犯罪分子,那麼需要在法庭當中所規定的犯罪量刑的幅度內進行從重處罰。如果説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而且年紀比較小,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從輕處罰。

標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