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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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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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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從重處罰"和"加重處罰"有什麼區別?

  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的累犯就是從重處罰情節。與之相反的就是從輕處罰。  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併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具體見刑法69條。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併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