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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和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

從重處罰和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
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併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
從重處罰和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呢?前者是在法定裁量限內就重處罰刑期,後者是數罪併罰時在法定裁量限內疊加裁量處罰刑期。比如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的累犯就是從重處罰情節;刑法規定了加重處罰的情形,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高可以判25年,拘役最高可以判1年,管制最高可以判到3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標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