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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從輕處罰的判處規則是什麼

對於個體工商户,還有一些公務員來説,《行政處罰法》是對其生活影響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而《行政處罰法》是對其違法的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實踐當中行政處罰也有可以從輕處罰的,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都會從輕。下面介紹一下行政處罰從輕處罰的情形。

行政處罰從輕處罰的判處規則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最新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中有具體的規定,對於從輕,減輕或者是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這一部法律之所以要作出從輕,減輕或者是免予行政處罰的這些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得幾點來考慮。

一、在我國,對於法律的處罰性規定,其本身不在於處罰,處罰並不是法律的目的,如果可以以比較輕的處罰達到法律的目的,即規範人們的行為、維護社會的安定,那麼若好採用比較重的處罰的話,在事實上就會擴大處罰的成本。

二、對於違法亂紀的人,在可以用從輕或減輕、免除處罰等方式的,恰當地運用,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助於行為人改過自新。

三、對於違法行為,在客觀上也分有情節的輕重之分,另外還有危害大小的區別,如果是處罰不分輕重的話,那麼不管三七二十一都要重打100大板的話,就不能夠體現法律的公正的。

四、如果對於違法犯罪行為,能夠根據其具體的犯罪情節以及後果等來決定處罰的輕重,一方面可以發揮法律的導向作用,另一方面更能體現制定法律的初衷。

另外,從輕處罰在我國的刑法中也有具體的體現。比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中也規定了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的情節,包括對於已滿14週歲,但是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減輕處罰。其他的一些具體的規定如下:

第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

第二,對於又聾又啞的,或者是盲人犯罪的,還有是預備犯的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是免於處罰。

還有一些可以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的情節,比如説對於在萬古外國犯罪並且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對於在刑事案件中有重大的立功表現的,還有是在個人貪污的數額在5000元以下,並且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的表現,並且積極退回贓款的。這些都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