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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從輕處罰與從重處罰

隨着工業的快速發展,伴之而來的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嚴重,關乎我們每個人的健康問題即水污染問題也受到了人們的關注,我國為了防止陸地的水受到污染而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其中有水污染防治法 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接下來來我就講述一下水污染防治法的從輕處罰與從重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 從輕處罰與從重處罰

一、從輕處罰

1、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2)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3)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從重處罰

1、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2、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是國家對那些污染水資源的企業和個人的處罰,國家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水污染防治法 從輕處罰的條例是對那些水資源污染不嚴重的企業或個人的處罰,責令其整改,而從重處罰是對那些造成嚴重後果的企業或個人的處罰。我們應當保護好水資源,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