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之間的區別?
一、正當防衞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實施防衞行為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防衞目的的正當性,是正當防衞的首要條件。
如果防衞目的不具有正當性,正當防衞則不能成立,例如聚眾鬥毆中互相殺傷,由於均有侵害對方的意圖,故不存在正當防衞。
2.防衞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
沒有不法侵害行為,則無須實施正當防衞。正當防衞所針對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對受法律保護的國家、公民一切合法權益的違法侵害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衞,對於合法行為不能實施正當防衞。如執法人員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為藉口,實施正當防衞。
3.防衞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
這裏所説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有兩層含義: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觀上確實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已經停止或者實施終了的。
4.防衞必須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實行正當防衞,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為來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損害,不能侵害無關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屬。
5.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
根據刑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正當防衞是有限度的,例如對一些並不嚴重的侵害行為,防衞人應當採取適當的、能夠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衞行為。這種行動的強度和後果應以是否是防衞行為所必要的為限度。如果行為人的防衞行為超過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公民實行正當防衞必須遵守的限度,超過這一限度防衞行為就由正當變為非法。只有在對一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衞的情況下,如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進行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無須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行為是出於維護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目的,是對國家和人民有益的行為。為了鼓勵羣眾見義勇為,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法律明確規定,採取正當防衞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二、防衞過當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必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這裏所説的“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衞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衞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衞所必需的強度,也就是應當以防衞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度。
(2)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
這裏説的“重大損害”是指由於防衞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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