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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產權之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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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產權之分配問題

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不能歸屬於個人財產領域,更不能與非農村組織進行轉讓買賣。依照國家政策規定農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在宅基地上修建個人住宅,而且還能依法繼承。今天就為大家介紹關於農村宅基地產權之分配問題。

一、宅基地的繼承

《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二、產權的概念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係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範商品經濟中財產關係,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三、宅基地產權分配份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農村宅基地產權之分配問題,由以上內容可以知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是上文中的產權)是可以繼承的,繼承人在分配份額上也是均等分配,除非繼承人中有在生活困難的可多分。農村宅基地的產權分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我們應當遵守法律。這就是本站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