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防衞過當,防衞過當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什麼是防衞過當
《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其含義為:
(1)防衞目的的正當性。防衞人進行防衞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衞過當發生的前提條件。實際上,防衞過當符合正當防衞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衞過當應具備正當防衞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衞最基本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可能成立防衞過當,而是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衞、假想防衞、防衞不適時、防衞第三者等,這些行為沒有正當防衞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2)第二層含義,是指防衞人雖然出於正當防衞的目的,但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防衞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衞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衞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衞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權益。防衞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衞行為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衞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衞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説防衞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二、防衞過當的構成要件
防衞過當的構成,包括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等四個構成要件,其特徵如下:
(一)防衞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在這裏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衞對象,又是犯罪對象。我國法律支持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的損害的正當防衞行為,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其他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衞過當是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許允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衞過當也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
(二)防衞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首先,防衞過當的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應具體從以下兩方面考慮:第一,防衞行為大大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如防衞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衞目的和防衞尺度,應屬“明顯”範疇。第二,防衞強度大大超出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衞人所採用的防衞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如對以威脅方法實施的抗税行為採取了重傷或者致死的防衞手段,其防衞強度應屬“明顯”範疇。
其次,防衞過當的防衞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後果。防衞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衞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衞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但是,超過必要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如某甲以拳腳擊某乙,某乙用刀將某甲砍死,這種情況就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防衞是否過當應從全案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分析認定,不能一見有人死亡或者重傷,就斷言防衞過當,也不能一見保護合法權益,就一律認定為正當防衞,應聯繫“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來認定。
(三)防衞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説,防衞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十六週歲和已滿十四周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衞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不大可能成為其主體,這是因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由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衞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此外,在二人以上過失防衞過當的情況下,防衞人之間缺乏主觀方面的犯意聯繫,不存在共同故意,因此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所以防衞過當的主體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四)防衞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衞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
防衞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樣,要求防衞人在主觀上具有罪過。關於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説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疏忽大意過失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2)全面過失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但不能是故意。(3)過失與間接故意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4)過失與故意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任何種類的過失與故意。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要確定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應當注意到防衞過當的成立要求具備防衞目的的正當性這一點。防衞過當目的的正當性決定了防衞過當罪過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該結果發生,如果防衞過當人明知自己的防衞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積極追求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就是完完全全的犯罪行為,否定了防衞過當的本身。而其他三種罪過形式,即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以及間接故意,都是沒有犯罪目的的罪過形式,與防衞過當成立需要具備的目的正當性不相矛盾,因此防衞過當的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間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三種罪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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