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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口頭傳喚

法律2.89W
故意傷害口頭傳喚
故意傷害他人能否口頭傳喚
沒有”口頭傳喚“之規定。傳喚,是公、檢、法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訊問等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傳喚作為公檢法機關的一種法律措施,不能使用口頭形式,而必須使用書面形式,使用法律規定的傳喚證。
受傳喚人接到傳喚證後應簽字,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公檢法機關可以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