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可以走無罪釋放程序?
我們知道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具體有哪些條件是符合無罪釋放程序的呢?現在就讓本站的小編為您一一整理吧。
一、符合無罪釋放的條件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二、無罪釋放的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 對於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1)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2)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3)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4)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宣告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5)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三、無罪釋放程序賠償
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在以上的介紹中,我們知道要走無罪釋放程序是要滿足一些條件,然後由法院認可無罪後才可釋放的,但是在無罪釋放後因在拘留期間造成的損失是可以向國家賠償機構,提出賠償申請的。希望能夠幫到你,如果您還有問題,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律師會為您做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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