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司法鑑定通則異議怎麼辦?
一、對司法鑑定通則異議怎麼辦?
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重新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二、業務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對於司法鑑定的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特別是對於司法鑑定的結果認定上,如果有異議的,則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但對於司法鑑定相關情況,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處理,否則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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