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程序通則提取鑑定材料的要求是什麼?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説證據是案件偵查審理和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關鍵,那麼司法鑑定則是確定證據是否真實有效的關鍵,而鑑定材料則是決定司法鑑定結果是否準確嚴謹的關鍵,對於鑑定材料如何提取、使用以及退還等司法鑑定通則都有着明確而嚴格的程序規定,那麼,司法鑑定程序通則提取鑑定材料的要求是什麼呢?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建立鑑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鑑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技術規範保管和使用鑑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鑑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方法:
(一)國家標準;
(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閲、複製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經委託人同意,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鑑定材料。現場提取鑑定材料應當由不少於二名司法鑑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鑑定事項的司法鑑定人。現場提取鑑定材料時,應當有委託人指派或者委託的人員在場見證並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鑑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鑑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鑑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鑑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六條 鑑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鑑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牀檢查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鑑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鑑定檔案。
綜上所述,關於司法鑑定程序通則提取鑑定材料的要求問題,首先,明確了鑑定人員應按照規定保管使用鑑定材料的責任,以及可以採取查閲資料、詢問當事人等方式取得材料的權力,同時,要求提取鑑定材料時至少要有兩名鑑定機構工作人員,以及關係厲害人同時在場,鑑定過程應記錄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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