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遺囑鑑定結果存在異議怎麼辦
一、對遺囑鑑定結果存在異議怎麼辦?
對遺囑鑑定結果存在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在下列情況可以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並重新申請鑑定:
1、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2、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3、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法律對重新鑑定的時間沒有作出規定,但對申請鑑定的時間是有規定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二、重新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鑑定過程中,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應當簽名,並存入鑑定檔案。
三、鑑定遺囑的費用大概是多少錢?
1、鑑定遺囑的費用大概在2000—3000元左右,遺囑鑑定大多屬於筆跡鑑定,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2、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對筆跡鑑定結果當事人都有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提出異議不能憑自己的一面之詞,空口無憑重新申請司法鑑定也是不會被受理的。況且,沒有充足的把握也該知道,就算重新對遺囑進行鑑定,可能第2次鑑定的結果跟第1次也毫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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