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過錯鑑定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一、對醫療過錯鑑定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再次進行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但這並不意味着只要對鑑定結果不滿意就可以要求重新鑑定,沒有法定事由,一般法院是不會同意的。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三、醫療鑑定費用是多少
發生醫療糾紛後,做醫療過錯鑑定是需要向鑑定機構支付鑑定費用的。至於費用標準,各地方價格都有所差異,首次鑑定一般在2000元上下。在北京地區,無論是患者還是醫療機構,向各區(縣)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首次鑑定的費用為3000元;如果對首次鑑定不服的,申請北京市醫學會再次鑑定的鑑定費用為3500元。如果由中華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則費用更高,為8500元。
最後,鑑定費的承擔,法院委託的案子,一般原告支付;個人委託的案子,一般由提出鑑定一方先行進行墊付,最後甴責任方負責承擔鑑定費用,或者按照醫療過錯比例分擔鑑定費用。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有出現對醫療過錯鑑定結果有異議的情況,那麼可以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請再次鑑定,但是一定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則可能不予受理,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醫療鑑定費用,至於最後的費用由誰出需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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