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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起訴與免於刑事處罰有何區別

免予刑事處罰和免於起訴的主要區別有:
(1)性質不同:免於刑事處罰是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免於起訴的對象則包括不構成犯罪、指控犯罪證據不足或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
(2)作出機關不同:免於刑事處罰由法院作出,免於起訴決定則由檢察院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免於起訴與免於刑事處罰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