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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准許司法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准許司法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鑑定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經常會用到,如果當事人身體受傷了,那麼他就需要申請做個傷情鑑定。這個傷情鑑定可以判斷他是輕微傷,或是輕傷一二級,還是重傷一二級。為了保證司法鑑定的公正性與權威性,在種種司法鑑定中,有的項目鑑定可以做,有的卻不可以做,這要看情況。那麼,不予准許司法鑑定的情形有哪些?請閲讀下面的內容進行了解。

一、不能做司法鑑定的情形

(一)鑑定委託的審查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二)不能做司法鑑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2、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二、申請司法鑑定的前提條件

根據三大訴訟法,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即應當先向辦案單位申請法醫鑑定,由辦案單位出具鑑定委託書到被委託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三、司法鑑定是申請期限為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由上文可以看出,如果當事人想做司法鑑定,可以通過辦案單位來申請。一般司法鑑定要在舉證期內提出較為妥當,如果申請司法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無意義的,都不予准許司法鑑定。在做司法鑑定的過程中,要與鑑定人員互相配合,要保管好鑑定有關材料。還有,鑑定結論文書是不能塗改的,否則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