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我們知道,司法鑑定是一種法定的鑑定程序,鑑定所作出的報告,對於案件的審理來説是十分重要 的。為了保證司法鑑定的公正性,如果我們發現或者出現一些的情形是可以終止司法鑑定的,那麼,司法鑑定終止的情形有哪些?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供您閲讀,希望對您有用。
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的終止:
雖然,司法鑑定機構已經受理了司法鑑定申請,但是如果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通常情況下,在申請司法鑑定前,需要簽訂鑑定協議書,已經就鑑定的目的和用途做出了説明,在鑑定受理的同時,實踐上已經進行了審查。在訴訟實踐中,很少遇到本條規定中出現終止鑑定的情況。
(二)、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為,在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明確規定證據是通過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本身就存在問題的。這樣的證據是根本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在鑑定過程中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應當終止鑑定。
(三)、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在本書的前半部分已經向大家介紹過了,鑑定是依據是當事人雙方提交的鑑定材料,如果不能夠按照鑑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這些材料的,必然導致鑑定程序的終止。
(四)、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從司法鑑定實踐看,本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司法鑑定機構在審查受理的司法鑑定申請的時候沒有預見到該鑑定機構不具備鑑定能力,而在鑑定程序中發現的。由於鑑定程序確實無法繼續進行下去,只好做出終止鑑定的決定。從實際情況看醫療司法鑑定很少出現這樣的情況。
(五)、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本條的規定更多的體現在“被鑑定人不予配合”的情況下。由於醫療司法鑑定往往鑑定專家需要對患者進行現場檢查,確定傷害情況,如果患者沒有特殊情況,無理由拒絕檢查(包括輔助檢查的),造成鑑定專家無法做出鑑定結論的,只能夠做出終止鑑定的決定。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不可抗力在相關的章節經行介紹,在鑑定實踐中很少能夠遇到。
(七)、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八)、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九)、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説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
如果發生文章所論述的九種情形,已經開始的司法鑑定,還是可以終止的,如果終止司法鑑定後,當事人還是可以提出其他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比如書證、物證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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