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第一,夫妻感情並未破裂
這裏的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僅僅是真正的夫妻二人感情沒有破裂,也包括雖然破裂了但沒法提供證據證明的情況。離婚與否,法院只依據夫妻感情有沒有破裂。查明確已破裂的,准予離婚,無法查明或沒有破裂的,不準離婚。
第二,女方正處於哺乳期或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一個是個基本的原則性規定,也是為了保護女方和孩子的權益所設置的,對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性規定。當然有例外情況。
第三,一方是正在服兵役的軍人
如果一方是正在服兵役的軍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話,需要徵得軍人的同意,否則法院不會判決離婚。這是為了保護軍人的利益,為了穩定和國家安全。當然,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是不受此限制的。只是非軍人一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軍人有過錯。
第四,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又明確表示不同意
訴訟離婚,需要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但在一般的案例中,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如果是第一次起訴要求離婚,一般情況下是不準予離婚的,法院這樣做也是為了給雙方一個和好的機會,給雙方一個冷靜期冷靜冷靜。雖然法院不限制離婚,但也不贊成輕易離婚。
第五,一時的激動而起訴的離婚
這種情況下,是離不了的。如果放在以前,需要當事人自行到法院提交立案手續的時候,假如一時激動到了法院,又遇到比較負責的法官或工作人員的話,文明情況就會勸解你回家好好想想再起訴了。現在各地都實行“立案登記制”和“網上立案”了,不必到法院去就可以立案,但如果是一時生氣吵架,一衝動就起訴了,法院審理查明情況也會勸原告撤訴或直接判決不準離婚的。
二、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首先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允許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看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而不是看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如果法院認為二人的感情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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