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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中不得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中不得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中不得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

(六)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二、如何申請辦理司法鑑定?

第一步:委託

需要司法鑑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自己選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第二步:受理7個工作日內完成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及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司法鑑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委託鑑定的要求;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三步:鑑定實施30日內完成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步:出具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且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司法鑑定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在實施此權利時也是需要確定自己所委託鑑定的事項在規定的範圍之內,而且所提供的材料齊全,也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獲得司法鑑定機構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