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鑑定條例規定的鑑定中止情形有哪些
一、北京市司法鑑定條例規定的鑑定中止情形有哪些?
(一)被鑑定人或者鑑定材料處於不穩定狀態,可能影響鑑定結論的;
(二)被鑑定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檢驗的;
(三)因特殊檢驗需預約時間或者等待檢驗結果的;
(四)需見證人員到場見證的情況下,見證人員未到場的;
(五)需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的;
(六)司法鑑定機構與辦案機關書面約定的其他中止鑑定的情形。
二、司法鑑定委託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辦案機關、訴訟當事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用途、要求、時限、收費和是否屬於重新鑑定;
(三)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基本案情;
(四)辦案機關提供的鑑定材料目錄和數量、鑑定材料耗損的處理以及需要到場見證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確認的事項。
三、司法鑑定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1、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
2、司法鑑定獨立性原則。
3、司法鑑定客觀性原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四、司法鑑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標題:寫明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和委託鑑定事項;
(二)編號:寫明司法鑑定機構縮略名、年份、專業縮略語、文書性質縮略語及序號;
(三)基本情況:寫明委託人、委託鑑定事項、受理日期、鑑定材料、鑑定日期、鑑定地點、在場人員、被鑑定人等內容;
鑑定材料應當客觀寫明委託人提供的與委託鑑定事項有關的檢材和鑑定資料的簡要情況,並註明鑑定材料的出處。
(四)檢案摘要:寫明委託鑑定事項涉及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檢驗過程:寫明鑑定的實施過程和科學依據,包括檢材處理、鑑定程序、所用技術方法、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內容;
(六)檢驗結果:寫明對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進行檢驗後得出的客觀結果;
(七)分析説明:寫明根據鑑定材料和檢驗結果形成鑑定意見的分析、鑑別和判斷的過程。引用的資料應當註明出處;
(八)鑑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範,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證號,同時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並註明文書製作日期等;
(十)附註:對司法鑑定文書中需要解釋的內容,可以在附註中作出説明。
綜上所述,造成司法鑑定中止的情形很多,在中止鑑定期間是不計入司法鑑定的鑑定時限內的,等到中止鑑定的情形消失之後,司法鑑定機構會恢復鑑定工作。一般情況下,司法鑑定需要依法出具鑑定意見,司法鑑定人徇私舞弊出具鑑定意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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