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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不許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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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不許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訴訟離婚的時候要是調解無效的話,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那麼,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別的限制條件呢?其實我國法律中也是規定了一些不許離婚的情形,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介紹。

一、不許離婚的情形包括什麼?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從保護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慮,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在此期間,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在此限。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有些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第一次起訴時,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或動員原告撤訴,此後,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之內是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此期間雙方可通過協議的方式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曆來都對軍婚實施特殊保護,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軍隊穩定,消除軍人的後顧之憂,增強部隊戰鬥力。有的人可能認為,這種規定是不是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呢?婚姻自由的確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

對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得經過軍人同意,否則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對此,相關司法解釋也做了一些具體的規定。

但我們注意到,《婚姻法》同時還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指的是什麼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此處的重大過錯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不管軍人是不是同意離婚,法院均可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4、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羣體的婚姻保護

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二、不適用協議離婚有哪些情況

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並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後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的離婚方式。

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況

1、離婚一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現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涉外婚姻;

3、離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

4、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等存在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

5、只有一方要求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

需要注意不管是在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中,其實都是有相關規定的。而夫妻不管是選擇哪種方式離婚,此時都需要滿足規定的離婚條件才行。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惑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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