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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一、對於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許可的監督方式

1、備案審查。局內各行政許可職能科室要把實施的行政許可名稱、依據、辦理條件、具體程序、時限及收費情況報局法制機構備案審查,實施行政許可中的上述環節有變動時應及時通知局法制機構;

2、資格認定。對行政許可主體資格及行政執法人員資格進行認定;

3、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受理廣大行政相對人對我局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舉報,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局內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不與行政許可的情形主要體現在申請人,在進行行政申請某項事件的時候,被行政部門依法拒絕。比如説某些事項是可以由公民或者是組織自主決定的時候,那麼就不需要再進行行政許可的申請,即使申請也會被拒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