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國家賠償時效期間怎麼辦
一、超過國家賠償時效期間怎麼辦?
超過國家賠償時效的解決辦法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一規定與《民法典》的規定完全一致。其要點有三:
1、必須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即只有時效期間已經過1年6個月之後,出現法定中止事由,才能形成時效中止。
2、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出現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必須達到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程度。
不可抗力,一般指地震、水災、火山爆發等自然災害。在當時條件下,請求人無法預測、抗拒、控制和避免。其他障礙,指請求人突發疾病、意外傷害等造成神志不清至不能行使請求權之程度。
3、造成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時效期間應繼續計算,中止前的1年6個月仍應計算在內。
與時效的中止相關聯的,還有時效的中斷和時效的延長兩種情況。時效的中斷,指時效期間進行中,因出現某種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無效,該事由消失後,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該法定事由有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這些法定事由與國家賠償中的事由不甚一致,因之國家賠償法未規定時效的中斷。但時效的延長則與此不同。時效的延長,是指請求權人在時效期間未行使請求權,也無法定時效中止事由,但經審查認為其不行使請求權有正當理由,根據具體情況對時效期限予以適當延長。
綜上所述,申請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同其他訴訟一般都是兩年,超過自侵權其超過兩年未追究侵權者責任的則屬於超過國家賠償時效。為了避免超時效而不能申請到國家賠償,請各位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訴訟,如果確實有需求需要延長或中止時效的請提前告知法院並取得法院的批准。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很多人請求國家賠償之所以超過了時效期間,其關鍵的原因就是在收集證據的過程當中遇到了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比如侵權單位不配合,雖然國家賠償的主要舉證責任在侵權單位,但請求權人自己要做的準備也很多的。假如是因為自己的原因,才超過了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間,那就沒有任何的解決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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