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超過時效是否就失去了起訴權?
由於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着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由於不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而錯審案件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也不乏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法時,意外損害公民權益的情形,此時,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在訴訟時效內可以請求得到國家賠償,若國家賠償超過時效是否就失去了起訴權?
一、國家賠償超過時效是否就失去了起訴權?
與其他訴訟案件一樣,國家賠償超過時效只是失去了勝訴的權利,依舊可以書寫訴狀上訴。
二、國家賠償時效的制度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將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的制度,該“一定的時間”稱為時效期間或時效期限。時效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又叫佔有時效,凡一定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期的持續即取得權利的,叫取得時效。取得時效主要對物權而言,它總與財產所有權、佔有權相關聯。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請求權將依法喪失訴請法院保護的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制度。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據此,我國國家賠償時效包括以下內容:
1、時效期間一律為兩年。
2、國家賠償時效期間不是從受害人受損害之日開始計算,也不是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計算。這是國家賠償制度在時效起算方面的特色。
3、國家賠償中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訴訟時效制度在我國各類法規中都有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知道,國家賠償超過時效依舊有起訴權,但是由於時間較長,若超過時效後起訴,案件的調查存在着困難,有些證據不能進行驗證,故而很難勝訴,但若是案件相對人掌握了確切證據,也是可以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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