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時效中止必須發生在賠償請求時效期多久?
都説,時間是金錢,在法律中,每項規定都有一定的時效性,一旦你錯過了該時間節點,那麼你就會錯過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機會和浪費了保護自己的正當手段,那麼國家賠償時效中止必須發生在賠償請求時效的什麼期間內呢?小編在這裏向大家介紹一下國家賠償中的時效問題,歡迎閲讀。
國家賠償時效中止,是指在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賠償請求時效期間,待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的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使請求人能有足夠的時間和條件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裏應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對賠償請求時效只規定了中止這一情形,對時效的中斷和延長沒有規定,因而不能適用這兩種時效制度。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一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完全一致。其要點有三:
1、必須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即只有時效期間已經過1年6個月之後,出現法定中止事由,才能形成時效中止。
2、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出現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必須達到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程度。不可抗力,一般指地震、水災、火山爆發等自然災害。在當時條件下,請求人無法預測、抗拒、控制和避免。其他障礙,指請求人突發疾病、意外傷害等造成神志不清至不能行使請求權之程度。
3、造成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時效期間應繼續計算,中止前的1年6個月仍應計算在內。
與時效的中止相關聯的,還有時效的中斷和時效的延長兩種情況。時效的中斷,指時效期間進行中,因出現某種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無效,該事由消失後,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該法定事由有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這些法定事由與國家賠償中的事由不甚一致,因之國家賠償法未規定時效的中斷。但時效的延長則與此不同。時效的延長,是指請求權人在時效期間未行使請求權,也無法定時效中止事由,但經審查認為其不行使請求權有正當理由,根據具體情況對時效期限予以適當延長。
弄清楚國家賠償中的時效問題,能夠保護自己正當的權益。把握法律法規中的時效,是維護自己基本權益的根本,反之,則會錯過使用相關手段的機會。感謝大家的閲讀,有疑問可以向我們的專業人士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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