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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賠償執行是如何進行辦理的

關於國家賠償執行是如何進行辦理的

國家賠償我國法治社會發展的主要進步的表現之一,對我國的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發展起到了尤為重要的作用。我國的相關國家賠償需要當事人進行相應的申請,由相關部門進行審理後,決定這類賠償的發放的工作辦理的。

一、國家賠償法院如何受理流程:

(一)受理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覆。

(二)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三)審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實踐中,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或是在賠償委員會組織下,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的情況並不少見。尤其是對損害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實踐證明,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可提高辦案效率,為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提供平等對話、友好商談的機會,利於社會穩定。

因此,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可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協商。如達成協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同時明確,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一方或者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決定。

(四)時間要求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範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複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二、申請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怎麼辦?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不服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申訴有期限多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我國的國家賠償是根據我國的法律進行相關的辦理的,當事人要根據自身的情況和案件的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據。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維護。還要注意這類維權問題有着較強的時間規定,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相應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