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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國家賠償過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檢察院國家賠償過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來説申請國家賠償或者是其他的賠償條款都是具備有一定的申請期限的限制的,也就是説時效的問題,很多時候因為過了時效導致的賠償無法正常使用也是有很大可能的,所以這部分問題是大家需要熱切關注的,那麼在檢察院國家賠償過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檢察院國家賠償過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該法條規定了國家機關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後,請求人要求確認的程序,但請求人要求確認的時效沒有規定。

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又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那麼,從違法行為發生至確認該行為違法之間也沒有時間限制。根據一般理解,只要請求人認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任何時候都能主張該行為違法。這一規定,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不小困難,一是請求人沒有緊迫性,對自己的權利久不行使,會使這一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二是賠償義務機關工作難度增大。因為時間過得越長,人事變動越大,有可能當時的辦案人員離開了原工作崗位甚至不在原單位,更可怕的是有的人可能永遠離開了我們。文件也可能丟失,使得案件複查難度增加。這一規定也可以説是一種疏漏,既不符合立法慣例,又不利於維護請求人的權益。

檢察院國家賠償過時效的規定是什麼?根據法律文件的規定中我們瞭解到在我國的法律條文裏面是這樣闡述的國家賠償的時效一般是在兩年左右美也就是説過了這個時效的話是無法再次申請國家賠償的所以小編提醒大家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時效的期限不要過了時效的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