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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的主體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的主體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法的主體有哪些?

1、國家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是一個抽象的主體,它要行使其對全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法制建設與實施的全面職能,必須藉助於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及國家公務員依法行使權力、執行職務來實現。如果發生違法侵權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害,則後果應當由其代表的行政權力的主體國家來承擔。依法實施賠償,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應該從微觀上看成是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錯誤和責任,而錯誤的僅僅歸責於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從而錯誤的導致認為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應當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而應當從宏觀上看總體的、根本上的錯誤應由國家來承擔。雖錯誤表現在國家公務員身上,而錯誤的根源和根本責任在國家。故侵權行為致害的法律後果應由國家獨立承擔全部責任。

3、隨着現代科技的發展,社會的發展,社會關係的複雜化,國家階級統治職能和社會公共職能隨之不斷增多、加強,損害的潛在根源明顯增多,侵權行為致損的情況複雜化,往往可能是多方位的綜合因素引起的,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輕微疏忽而導致巨大的損害事故發生。由此,一方面我們要求隨之國家要提供新的保護手段,而且往往這樣巨大的損害賠償責任也並非某個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所能承擔的了的,只有國家作為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方能承擔賠償責任和全部的法律責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致被侵害。

國家賠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當人民羣眾受到不合法的權益造成的損害時,可以向國家申請賠償,並且賠償費用是國家出,所以當人民受到不合法的待遇時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