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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賠償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包括哪些?

我國國家賠償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包括哪些?

當人民的利益收到損害時,當然可以要求國家進行賠償,畢竟自己的利益誰也不希望受到侵害,並且國家也是有相應的法律管這一方面,並不是自己隨便就可以要求國家賠償。那麼,人們想要得到賠償也有相關的國家機關的,只有一個國家各機關分明確,才不至於雜亂,做到儼然有序,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我國國家賠償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此處所説的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一、行政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司法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請求國家賠償之事由: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

害者亦同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為委託機關

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並不是説國家可以沒有責任,畢竟還是設有國家機關進行這一方面的管理,所以,人們不用擔心。畢竟在中國這個和平的國家,在現在這個和平的時代,國家當然也希望中國走的是可持續發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