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賠償方式主要有哪些?
在我國社會中,因為法制建設的不足,以及一些執法人員的缺陷,使得在一些情況下還是會發生一些冤假錯案,尤其是在一些偏遠地區。在此種情況下,就需要進行國家對受害者進行國家賠償。那麼國家賠償法賠償方式主要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賠償方式主要有哪些?
國家賠償的方式,指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
(1) 金錢賠償。金錢賠償是指以支付貨幣的形式,在計算或估算損害程度後,給予受害者適當額度的賠償。它主要適用於下列兩種情況:一是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對人身造成損害必將給受害人帶來一系列的財產損失,如勞動能力的喪失、勞動報酬減少等,支付賠償金可以填補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質損失;二是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一般都可將被損害的財產折算成一定的金額,再予以相應的賠償。如查封財產所造成財產損壞或滅失的,可以在計算損失或滅失財產的金額後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2) 返還財產。又稱返還原物,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佔有的財產歸還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佔有人,以回覆到合法佔有狀態。返還財產只能適用於物質損害,如行政機關違法收繳的罰款、違法沒收的財物、攤派的費用等。適用返還財產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財產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則無法返還,只能採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二是返還財產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返還財產是作為一種輔助性賠償方式而存在,故只在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時才為採用;三是不影響公務實施。如果原財產已經用於公務活動,返還財產將會影響到公務的實施,則不應以返還財產方式賠償,而應採用金錢賠償。
(3) 恢復原狀。是指國家機關的行為侵害他人財產,對受到損害的財產進行修復,使之恢復到受損前的性能或形狀的賠償方式。恢復原狀操作比較複雜,因此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的情況下才能採用。採用恢復原狀方式也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受損財產能夠恢復原狀;二是恢復原狀比金錢賠償更便捷;三是排除了其他賠償方式的採用。恢復原狀的內容包括:恢復自由、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理、重做、更換、不動產的拆除等。
因為是國家履行賠償責任,對於賠償申請人的具體情況需要提前瞭解清楚。具體的賠償事宜需要地方有關機關執行。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還需要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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