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和行使條件
簽了訂單合同以後,如果合同相對方的資金產生了重大變更,否應該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要求解除,是一個讓人很難抉擇的問題。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對方無法付款,就會面臨遭受更大損失的風險。如果解除合同,不僅之前的工作可能白做,更重要的是可能讓自己失去一個合作伙伴。遇到上述情況,就涉及到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了。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和行使條件。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之規定。
不安抗辯權主要是針對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這種債務的履行有先後順序限制,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如果發現另一方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時,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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