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我國的法律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合同當事人賦予了抗辯權。它是指當對方提出某種請求時,可以行使該權利對抗對方的請求。在抗辯權中,包括了同時改造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等三種抗辯權。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在哪裏呢?本站小編就在下文中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概念不同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構成要件不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
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裏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也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該對價關係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
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係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於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所謂雙務合同的牽連性,
(二)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用於雙方義務履行沒有約定先後的雙務合同中,而不安抗辯權則適用於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約定了履行順序。雖然它們兩者有較大區別,但它們都是為了保障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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