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執行和判決執行的區別有什麼?
一、勞動仲裁裁決執行和判決執行的區別有什麼?
1.仲裁的程序比法院的簡單,一裁生效,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所以為了避免出現錯誤,又規定了一些補救措施。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
而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就是説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法院強制執行。
2.仲裁只是解決爭議的途徑之一,不是最後途徑,也不是唯一途徑。但是法院判決是解決糾紛的最後的司法手段;
3.仲裁和法院判決適用的範圍不同,仲裁裁決範圍小於法院判決範圍。
4.收費不同,仲裁費用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法院的受理費相比仲裁費用要低,一些情況可以緩交、免交、減交。
5.權力不同:仲裁排除法院管轄,即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訴訟了。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無權採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這兩項措施仍由法院辦理。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仲裁裁決執行與判決執行的程序不同,收費標準也不同。提請勞動仲裁的員工,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的兩個月內向仲裁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仲裁機構必須在六十日做出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半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重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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