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的執行期限是多久
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倆年,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申請人在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六個月內法院應當採取強制執行,否則申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九條 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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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因仲裁地約定和爭議處理從而導致的法律風險
規避因仲裁地約定和爭議處理而導致的法律風險的措施有:1.簽訂合同時就近約定仲裁地:在簽訂合同時,應儘量選擇由我國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如雙方對仲裁條款爭執不下,亦可選擇我們熟悉的第三國法院或仲裁機構;2.利用我國法律指定管轄:若合同中沒有就糾紛處理作出約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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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仲裁機構確認的調解協議能反悔嗎
人社部、中央綜治辦《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53號)中規定:“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審查調解協議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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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權異議情形
根據我國《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若存在如下幾種情況之一,仲裁庭可能對相關爭議不具有仲裁管轄權:(1)當事人之間不具有仲裁協議;(2)仲裁協議的達成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3)協議沒有明確的仲裁事項;(4)爭議事項超出了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5)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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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作用
1、約束雙方當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其爭議,且不得向法院起訴2、排除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如果一方違背仲裁協議自行向法院起訴,另一方可以憑仲裁協議要求法院不受理。3、使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仲裁協議,亦稱仲裁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將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