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和撤銷仲裁裁決的區別有哪些
一、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和撤銷仲裁裁決的區別有哪些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和撤銷仲裁裁決的區別為:
(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法院對是否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轄法院不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只能向申請執行人所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條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而且,人民法院還可以以違背杜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時,側重對於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而在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既審查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又審查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中,法院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而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作出裁決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作為的。
三、不得請求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1、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所以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和撤銷仲裁裁決的區別首先從當事人對二者所提出的請求作為開始,直到二者所需要的法律程序不同作為結束,一共是五項內容。另外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所需要的材料主要包括帶有仲裁條款的協議文本或仲裁協議書,如果是申請國外仲裁的,則需要仲裁協議的中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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