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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先予執行的情況

一、勞動仲裁裁決先予執行的情況是什麼

勞動仲裁裁決先予執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勞動仲裁先予執行裁決制度,是對勞動者工資被拖欠、工傷後醫療費得不到保障等,將嚴重影響勞動者生活甚至生存的緊急情況下設立的特別保障制度,勞動仲裁委員會一經作出先予執行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並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作為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程序法,其創設的先予執行裁決制度,人民法院應當遵照執行。

二、勞動仲裁裁決後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者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用人單位的註冊信息,組織機構代碼,強制執行書向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如何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決

1、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費,對方承擔(個別地區要求申請人先墊付執行費,執行後再返還給你);

3、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儘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儘快執行;

4、需要申請人寫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有樣本,到那抄寫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的複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

對於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可能出現當事人不履行的情況。若是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表示不服,也不履行的話,則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履行的話,仲裁裁決發生效力,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