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仲裁

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期限

仲裁1.01W
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期限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審查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期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圍繞被執行人申請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被執行人沒有申請的事由不予審查,但仲裁裁決可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被執行人、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詢問被執行人在詢問終結前提出其他不予執行事由的,應當一併審查。人民法院審查時,認為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説明,或者向仲裁機構調閲仲裁案卷。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