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治安管理

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屬於什麼罪?

一、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屬於什麼罪?

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屬於什麼罪?

這種情況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廣大市民,從疫情重點地區或者內地返疆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不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的,將會依法被追究相關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明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疫情期間不配合防疫工作怎麼處理?

疫情期間不配合防疫工作:對於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不配合隔離治療的情況,《傳染病防治法》明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實際的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不配合防疫工作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病人在疫情期間不配合防疫人員的工作,可以由公安機關配合醫院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對於病人違反治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罰。具體的處罰意見需要按照實際情況來確定,警告,罰款,拘留都可以。

標籤: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