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治安管理

行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按什麼處罰?

一、行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按什麼處罰?

行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按什麼處罰?

不配合防疫工作按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警告、罰款或者拘留的治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論處。

一方面,嚴厲打擊違反疫情防控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對拒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故意隱瞞行程、不配合健康查驗或不按規定落實防控措施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措施;對拒不配合隔離管控或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情節嚴重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同時,加大網絡監管,及時查處通過互聯網散佈謠言、謊報疫情、借疫情造謠並且生事等違法犯罪行為,有效淨化網絡環境。

另一方面,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打擊違法經營行為,對疫情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

積極配合防疫工作,是每個人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規範。隔離期間強行離開隔離點,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是確診人員擅自逃離隔離點,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除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會受到相應刑事處罰,可能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二、公職人員防疫不力會被怎樣問責?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綜上所述,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拒不配合甚至阻礙防疫有效管控措施的,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主要涉及妨害執行公務行為、散佈謠言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妨害傳染病防治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後果十分惡劣的,甚至可以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