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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防疫工作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不配合防疫工作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不配合防疫工作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不配合防疫工作將被作為失信信息錄入到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台,今後可能影響個人信貸、消費、從業、任職等。另外,根據不同情節,可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甚至,還可能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如果刻意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的,最終導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廣大市民,從疫情重點地區或者內地返疆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不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的,將會依法被追究相關責任。

二、什麼情況算拒不配合防疫工作?

根據法律法規,將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為。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的;拒不配合衞生防疫、醫療衞生機構、社區(居民委)、管理區等基層組織採取的排查登記、體温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衞生整治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2、拒不配合隔離措施的行為。從境外、國內中、高風險區及疫情發生地抵返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不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故意隱瞞行程軌跡的;拒絕執行相關檢測、居家隔離觀察、集中隔離觀察、隔離治療措施的;實行掛牌管理應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私自損毀封條出行的。

3、擾亂防疫和醫療秩序、暴力傷害工作人員和醫生的行為。侮辱、威脅、恐嚇、毆打、故意傷害工作人員和醫生的;故意毀壞工作人員和醫生防護服、護目鏡、口罩相關防護裝備等危害工作人員和醫生人身安全的;在公共場所聚眾滋事、起鬨鬧事、無事生非等擾亂防疫工作秩序的。

4、故意傳播疾病的行為。明知已經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已有發熱、咳嗽等疑似症狀,仍故意出入公共場所的;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患病情況,仍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

5、哄抬物價的行為。哄抬防疫藥品以及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價格的;哄抬糧、油、肉、蔬等民生商品價格的;大量囤貨,高價銷售以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確定的,具體的治安處罰措施有警告、罰款和拘留。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按照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在日常生活中,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為,不配合隔離措施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標籤:治安處罰 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