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一樣嗎?
一、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一樣嗎?
不一樣,證明責任是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
舉證責任包括兩層含義,即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前者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也稱行為責任;後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實真偽不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也稱結果責任。
(1)作用條件不同。證明責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適用,而舉證責任僅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後果不同。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敗訴,另一方勝訴。
(3)主體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意見都有證明的責任;而舉證責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擔。
(4)可轉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審理中證明責任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如原告提出主張並證明,被告反駁,證明責任就由原告轉移到了被告。舉證責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規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來回轉移,否則會造成雙方都須對真偽不明的案件承擔敗訴後果的矛盾,也使當事人無法做出預期判斷,違背法律穩定性原則。
(5)目的不同。證明責任是為了查清事實,但總有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雙方當事人都敗訴,本着公平原則,規定一方承擔敗訴後果,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
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舉證責任是民事法律糾紛中的疑難問題,由於各類案件的繁複紛雜,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中的切實分配無疑是民事訴訟舉證質證階段的關鍵。
當事人一方需要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當事人若不能就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對自己反駁的訴訟請求加以證明,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
舉證責任的承擔直接關係了當事人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我國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秉承“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然而實踐中,社會關係的複雜性和多樣性使得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愈加廣泛。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基於法律規定,在侵權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其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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