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境民事訴訟中舉證由誰負責舉證?
一、在環境民事訴訟中舉證由誰負責舉證?
環境污染侵權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是一種責任分配制度,是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的複雜性和實體公正性而設置的。
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適用到環境侵權中,具體是指因果關係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擔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證明責任。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其因果關係的認定比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因果關係認定要困難的多,為了保護環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國家規定在環境污染訴訟中,採取因果關係推定原則,只要加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污染事實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損害因果關係成立,加害人依法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
二、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的認定
認定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污染環境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因果關係的證明實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係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由行為人承擔證明責任。
(2)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3)環境污染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賠償損害即可成立。
因此在環境民事訴訟中,一律採取舉證倒置原則,只要是提出了環境民事訴訟,那麼原告這一方肯定是有舉證責任的,因為他是主張這一方,但是侵權這一幫也就是被告這一方,他也是有舉證責任的,他必須要證明他的環境污染行為和帶來的環境污染,結果沒有必然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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