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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是一樣的嗎?

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是一樣的嗎?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是一樣的嗎?

民事在訴訟中是誰主張誰舉證;行政則是行政具體行為指向的對象,要訴訟就要拿出政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有關法律不符,證明其不合法,即可;刑事訴訟則是由檢察院來舉證,它是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它所舉證的材料大部來自公安部門,有部分自偵的。

公訴人(自訴人)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一律按無罪處理,不可疑罪從輕。被告人對自已無罪或罪輕負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規定由被告負責舉證,這種將舉證責任指向被告的規定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此處指的即是醫療,勞動糾紛等)。

二、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第一,起訴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的起訴主體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或組織;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外,一律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二,打訴訟中遵循的某些原則不同。如民事訴訟中有調解原則、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刑事訴訟中則不能調解(刑事自訴案件除外),當事人也不享有處分權。而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則為刑事訴訟所特有。

第三,某些審判程序不同。民事訴訟中的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刑事訴訟中的第一審程序分為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另外,民事訴訟中有特殊程序而沒有死刑複核程序,刑事訴訟中則正好相反。

第四,執行的程序不同。民事訴訟的最後裁判是由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法院不強制執行,即使法院強制執行也不限制義務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訴訟中最後裁判除由法院執行外,還得由有關機關執行,它不僅可以限制或剝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剝奪被告人的生命權利。

就事實主張提供證據的責任,又稱為舉證的行為責任;用充分證據説明其事實主張的責任,又稱為舉證的説服責任;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而且案件事實未能查清時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又稱為舉證的結果責任,我們是要及時的理解舉證責任的概念的,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