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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方法是由提供證據?

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方法是由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方法是由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方法是由誰提出的主張誰來舉證;

1、《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台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説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 起訴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民訴訴訟法無須舉證證明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綜合上面所説的,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是由原告來進行承擔,但如果遇到一些較特殊的案件才會由被告來進行舉證,但對於舉證的證據一定要與法律所規定的相符合,只有證據齊全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獲得保護。